艾滋新闻

遵义一女子疑因输血感染艾滋 状告三个单位

艾滋病检测中心2013-07-14

本报记者徐子摄影报道

 7月12日,遵医附院、遵义市中心血站、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一同坐上了遵义汇川区法院的被告席,状告他们的,是来自凤冈县的一名29岁 的艾滋病女患者(化名婷婷),她疑因输血染上艾滋与3被告有关。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疑因输血感染艾滋导致索赔的案件。

  原告:输血感染艾滋

  当天的庭审上,原告婷婷诉称,去年4月28日,她被查出患上“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后,被遵医附院泌尿内科收治入院。入院时,该院对她进行了HIV检测,结果呈阴性(即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

  婷婷在遵医附院住院治疗共计39天。在此期间,根据她的病情,医生向她输过血浆、血小板、少白红细胞等,还输入不同品种的注射液(包括甲强龙、丙种球蛋白及其他药物等),并进行血浆置换术。

 由于治疗效果不佳,同年6月6日,婷婷出院,于同年7月6日进入重庆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入院时,该院对婷婷进行了HIV检测,结果为待 确诊(即检验呈阳性),随后建议婷婷按照相规定到户籍地复查。原告出院回凤冈后随即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检验,该中心几次抽取血样,于去年11月7日 将血清送遵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查,同年12月5日,该中心出具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确诊婷婷染上艾滋。

  庭审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在遵医附院住院时输血,是婷婷感染艾滋病的唯一机会,因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是当时所输的丙种球蛋白及其他血液制品的生产者,而遵义市中心血站又是当时的血液提供者,3被告均应对此担责。

  记者看到,原告婷婷罗列出的8项诉讼请求中,算出实际费用的索赔金额近240万元,此外,原告还要求判令3被告承担原告因感染HIV(艾滋病病毒)和转为艾滋病患者抗病毒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营养费。

  3被告对指控均予否认

  在当天的庭审上,面对原告的指控,3被告均否认对此担责。

 遵医附院认为,婷婷在该院住院期间,医务人员依照医疗原则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在对其输注血液和血液制品前,均按照诊疗规范履行了告之义务及相关风 险,婷婷本人及家属还签署了“知情同意书”,而且,所输血液均来源于遵义市中心血站,所输丙种球蛋白则来源于药品生产厂家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均为 合格产品,因此,婷婷感染艾滋病与遵医附院无关,而且,原告不能提供在该院感染艾滋的直接证据。

 遵义市中心血站辩称,该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年度室间质评合格(优秀),血液检测人员具有检验师(士)资格证,具有HIV初筛实验室合格证,采供血机构人 员上岗合格证,相关检测仪器校验合格,为原告提供的血液经过检测,原始记录显示HIV结果阴性,符合国家标准,非缺陷产品,因此,原告将遵义市中心血站列 为被告,该站不予认同。

  而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否认指控的理由是,该公司生产的血液制品从采集、到生产,再到成品都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规范,药品质量符合注册标准和中国药典标准,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绝无可能含有HIV病毒,经严格检验合格后,才销售到医院给患者使用。

  丈夫儿子都正常,艾滋从何而来?

  婷婷被确诊感染上艾滋后,其丈夫和6岁的儿子均作了HIV检测,结果呈阴性。也就意味着,一家3口,只有婷婷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从而排除了配偶传染的可能性。婷婷本人亦陈述,她从无不洁性行为,生病后,除了医院,就是在家,足不出户,绝不可能有其他传播途径。

  婷婷居住地派出所亦出具证明,婷婷没有

  吸毒等犯罪记录。

  医院“风险告知”被指“有漏洞”

 当天的庭审上,原告还对被告遵医附院提出的“风险告知”提出质疑,原告律师指着该院的“知情同意书”说,上面,只告之病人输血后可能感染包括HIV在内 的多种危害,却唯独没有告之病人,可以自体采血(即储存自己的血液供自己使用)或亲属献血。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了避免因输血产生的风险,院方应鼓励需 要输血的患者自体采血,或亲属献血。此外,原告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风险告知”不具法律效力。

  被告遵医附院代理人辩称,自体采血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每一个需要输血的患者,就像婷婷当初入住遵医附院时,她本身已经严重贫血,不可能自体采血。此外,该代理人说,从遗传学的角度,亲属献血更不值得提倡,有害无益。

  两被告自行检测HIV

  产品安全遭质疑

 当天,只有遵义中心血站代理人才是专业人士,包括法官在内的其余出庭人员均不懂医。因此,该代理人在辩护的同时,又现场接受各方咨询。她说,只有疾控中 心的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所作的艾滋病检测才最具权威性、准确性,因此,婷婷在遵医附院住院治疗时,该院对她进行的HIV检测,结果是否准确,她个人不便 置评。

  据此,原告律师说,庭审查明,被告遵义市中心血站和被告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采血和生产,都是自行检测HIV,按照上述解释,两家单位对HIV的检测就都不具权威性、准确性,因此而制作和生产的血液制品是否安全,值得怀疑。

  但被告遵义市中心血站辩称,该血站使用的检测设备非常先进,无需质疑。而被告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称,自己是经过GMP认证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出厂前还要经过药监部门的抽检,因此,绝对保证安全。

  被告所用产品需重新检测?法院暂未表态

  被告遵义市中心血站说,接受献血后,该站首先就要用仪器对血液进行病毒检测,确认为安全血液后,才使用。法官问,采血到成为产品使用,周期多长。遵义市中心血站代理人说,最短3天。

 根据医学常识,艾滋病有“窗口期”,即一个人感染上艾滋病后,“窗口期”为11至16天,“窗口期”内,现行的医疗设备是检测不出艾滋病毒的。据此,法 官追问:“采血之后,为何不等过了‘窗口期’再行检测,才把血液制成产品呢?”遵义市中心血站代理人说:“这不太可能,遇上‘血荒’,得急用血,根本等不 了那么长时间。”

  原告律师就此质疑,万一献血者正处艾滋病“窗口期”,其血液不就成为“合格品”而进入血站的血库了吗?

  遵义市中心血站代理人辩称,艾滋病“窗口期”,是世界都难避免的风险,但是,3天完成采血到制成产品,并没有违背国家现行的规定。

 而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做法却与遵义市中心血站迥异。该公司代理人说,首次采血后,为了确保安全,虽进行了各种病毒检测,但是,该公司仍把血液保 留90天,之后,第二次采集该献血者的血液,再次检测确认没有包括HIV在内的各种病毒后,才利用此血液生产血液制品。

  根据相关规定,血站采血后,需把血液标本至少保存2年。庭审查明,婷婷所输的血液,来自18名献血者,献血时间是去年4月。就此,

  原告提出,对血液标本再次作HIV检测,被告遵义市中心血站并不反对,但称这样的检测需征得法庭同意。而被告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则主动提出对婷婷所用批次的血液制品再次进行HIV检测。是否重新检测,法官没有当庭表态。

  当天庭审结束后,基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没有组织调解,法官宣布,待进一步查证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择期宣判。

  确诊艾滋后她的生活完全变了

  庭审前一个月,记者曾经前往凤冈县婷婷家中进行了采访。

  婷婷说,去年7月从重庆住院回来后,她就呆在家里,总担心别人知道她的病情,会对她另眼相看。她觉得,患了这种病,自己也得小心一点,不能传染了别人。

  艾滋,改变了婷婷的整个生活状态,她的洗漱工具单独放在一边。为了防止牙龈出血,刷牙时,她对着卫生间的便池。

  吃饭,也是单独的碗筷,且每次饭后都用高温消毒。夹菜的时候,又另外用一双筷子。年仅5岁的儿子有时候忍不住问:“妈妈,你怎么老是用两双筷子吃饭呀?”婷婷搪塞说:“妈妈生病了,所以要用两双筷子。”

  自从病情确诊后,婷婷便主动提出和丈夫分床而居。两室一厅的房子,婷婷和儿子各占一间卧室。每夜,客厅的沙发便成了丈夫的床。

  孩子在上幼儿园,丈夫除了每天接送,还承担了煮饭等所有家务,一是让婷婷好好休息,另一个原因也是确保安全。比如切菜,一不小心切伤手指,带病毒的血液流出,会很危险。

  夏天,婷婷也穿着两件衣服,以预防感冒,红斑狼疮和艾滋病,都是损伤人体免疫力的疾病。而在两种病毒的夹攻下,婷婷的身体极度虚弱,口腔出现溃疡,已经处于艾滋病发病期。

  7月12日开庭当天,记者再次见到婷婷,她显得更加消瘦,脸上毫无血色,肝、肾功能已严重出现问题的她,行走都有些异常,婷婷说,走几步路都很累,她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相关链接

  通过网上搜索不完全统计,国内因在医院输血产生“艾滋官司”的案件多达近50起,略举几例如下:

  黑龙江省某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致当地10余人染上艾滋,在案发两年诉讼一年后,10名感染者与医院于2006年达成和解,共计获赔上千万元,从而终结了这场官司。

  2003年,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输血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并死亡的医疗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共计10余万元。经查,死者曾于1995年因车祸受伤住院,医院为其输血5次。

  2004年,河南渑池一新生儿输血感染艾滋病后死亡,医院一审被判赔20余万元。

  2005年6月8日,河南安阳市一起10年前患者住院手术输血被感染艾滋病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该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医院败诉,赔偿患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安徽某卫生院在未检测的情况下给产妇输血,致使母子两人患上艾滋病。2008年3月2日,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院分别赔偿两名原告误工费等共计17万元。